113年度抗字第18號
抗 告 人 陳玉芬
王國信
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施世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2 年12月22日本院簡易庭112年度司拍字第54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
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
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申言之,當事人提起抗告,依法應繳納抗告費用,此為必備之程式,當事人未繳納抗告費用,經法院限期命其補繳而不依限補正者,法院自得以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駁回。
二、
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經本院非訟中心於民國113年1月10日通知,命其於通知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113年1月12日送達抗告人,有本院非訟中心通知、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抗告人
迄未依期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足稽,其抗告程序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
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