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抗字第206號
抗 告 人 侯禹彤
相 對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
本票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107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
聲請法院裁定後
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按本票執票人依
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
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
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
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
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
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
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
參照)。
二、抗告意旨
略以:不服
鈞院113年10月9日113年度司票字第11078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先於法定
期間提起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另狀再補理由等語。
三、
經查,
相對人執有抗告人簽發之本票1紙(票面金額新臺幣653,543元,下稱
系爭本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經提示未獲付款,
爰聲請准許就上述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對抗告人強制執行。依形式上觀察,系爭本票已具備票據法第120條所定本票各項應記載事項,原審據以准許,於法並無不合。又抗告人提起抗告未附理由,僅聲明不服原裁定,本院自無從審酌。從而,
本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
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