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救字第123號
上列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
按,經分會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
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
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
63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訴訟救助,業經該會審查通過准予扶助為由提出本件聲請,已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資料影本以為釋明。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