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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救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林小迪 
相  對  人  美廉社三重忠孝店

法定代理人  邱光隆 
相  對  人  台竹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晟淋 
相  對  人  張廷浚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扣押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小專調字第56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情業據提出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以為釋明,且聲請人長期無工作而沒有收入等節,亦有本院查詢之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乙份可參,而依起訴狀所載內容及所提證據資料,顯無理由,是其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應准許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