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救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林小迪
相 對 人 美廉社三重忠孝店
相 對 人 台竹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張廷浚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扣押款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
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小專調字第56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等情,
業據提出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以為釋明,且聲請人長期無工作而沒有收入等節,亦有本院查詢之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乙份
可參,而依
起訴狀所載內容及所提證據資料,
尚非顯無理由,是其本件聲請與
上開規定相符,應准許之。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