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救字第143號
上列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非顯無勝訴之望,已據聲請人提出診斷證明書、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
記錄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調閱
本案卷宗(113年度勞簡字第74號)核對屬實。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符合
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