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救字第146號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相對人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導致聲請人遭受職業災害。聲請人之情形合於准予訴訟救助之要件,為此
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請求准予訴訟救助。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由本院以113年度勞專調字第72號受理在案,而聲請人遭受職業災害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天主教永和耕莘醫院急診護理紀錄及診斷證明書、新光醫院診斷證明書、台北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生理功能評估表等以為釋明,且聲請人所提起本件訴訟,依其主張之事實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自
非顯無理由。是依
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