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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救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葉伊靜 
代  理  人  鄭崇孝律師
相  對  人  豐舜生活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卓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相對人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導致聲請人遭受職業災害。聲請人之情形合於准予訴訟救助之要件,為此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請求准予訴訟救助。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由本院以113年度勞專調字第72號受理在案,而聲請人遭受職業災害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天主教永和耕莘醫院急診護理紀錄及診斷證明書、新光醫院診斷證明書、台北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生理功能評估表等以為釋明,且聲請人所提起本件訴訟,依其主張之事實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自顯無理由。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