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救字第172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因職業災害
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
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3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核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簡字第90號),
核屬勞工因
職業災害所提起之勞動訴訟,此觀聲請人
本案之民事
起訴狀甚明,另依起訴內容及所提證據觀之,亦難遽論聲請人之訴顯無理由,
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為本件
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
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