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救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賴榮祖
相 對 人 黃士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
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
非顯無勝訴之望,
業據提出新北市社會局核定符合113年度低收入戶第2款資格函文1份以為釋明,且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
聲請人於109、110、111年度之財產及所得明細結果,該3年年度所得均為0元,名下無其他財產,財產總額為0元,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又
本件聲請人之本案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非顯無勝訴之望,依上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