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救字第253號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經分會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
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09號裁定
參照)。
二、聲請意旨
略以:查原告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審查後准予扶助,此有原告低收入戶證明為憑,
堪信為真。為此,
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
經查,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分配表
異議之訴事件,由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3635號受理在案,且聲請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
等情,
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
委任狀、新北市中和區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影本以為釋明(見本院卷第21至23頁)。又聲請人所提起前開訴訟,依其主張之事實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自非顯無理由。是依
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