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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救字第 2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黃榮福  
代  理  人  朱瑞陽律師
            許雅婷律師
相  對  人  台一消防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湘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核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47號),核屬勞工因職業災害所提起之勞動訴訟,此觀聲請人本案之民事起訴狀甚明,另依起訴內容及所提證據觀之,亦難遽論聲請人之訴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