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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救字第 2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64號
抗  告  人  李政宏  
代  理  人  李坤鎔  
相  對  人  鴻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源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859號),抗告聲請訴訟救助,對於民國114年3月7日本院113年度救字第26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提起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14年6月18日到達抗告人並由其親收,已生送達之效力,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查。抗告人逾期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附卷足佐,是依上開法律規定,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奇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