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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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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救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81號
聲  請  人  戴暐翔 
代  理  人  許名志律師(法扶律師)
代理人    袁瑋謙律師
相  對  人  葉昇峯 
            楓禾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淩楓 

相  對  人  昇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永祥 
相  對  人  黃士璿 

            楊旺璋(即楊杰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83號),核屬勞工因職業災害所提起之勞動訴訟,此觀聲請人本案之民事起訴狀甚明,另依起訴內容及所提證據觀之,亦難遽論聲請人之訴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