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全字第74號
聲 請 人 陳金勇
上列
聲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13年度消債全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停止對於
債務人財產
強制執行程序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參其立法目的係為防杜債務人財產減少,維持
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並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所設,故保全處分具有從屬性,於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事件繫屬於法院前,債務人不得依
上開規定聲請保全處分(司法院98年第1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9號
法律問題研審
參照)。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所定之調解,係更生或清算程序前之前置程序,
非更生或清算程序之一部。債務人如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調解,除消債條例有特別規定外(如管轄、聲請費等),其程序進行及調解效力,應直接
適用民事訴訟法調解程序之規定。故利害關係人於該調解程序自不得依同條例第19條規定聲請法院作成保全處分(司法院民事廳101年第2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22號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擬向本院聲請清算。又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就聲請人對
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聲請強制執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以113年度司執字第60480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
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並於民國113年5月30日發函通知聲請人,將終止聲請人所有於南山人壽保險公司之有效保單,並將解約金支付轉給債權人,上開保單價值解約金前經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扣押在案,且聲請人名下尚無
不動產或車輛等財產,於過去2年亦無所得,可見上開保險債權為聲請人之重要財產,如由少數債權人獨受分配致債務人整體財產減少,勢必影響債權人間受償之公平性,對於上開保險債權即有
予以保全之必要,
爰依消債條例第19條規定聲請保全處分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其擬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程序等語,
足徵聲請人目前尚未聲請消債條例
更生程序或清算程序。又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案件繫屬情況,聲請人目前僅有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61號更生事件調解案件現繫屬於本院,尚未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或清算事件,有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
可稽(本院卷第15至23頁)。從而,聲請人尚無消債條例更生或清算事件繫屬本院,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保全處分欠缺從屬性,
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