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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更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洪振義 
代  理  人  吳詩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月4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於113年4月8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5+1)×10×51=3,060。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589,027元,但查聲請人年約46歲(67年生),核其並無工作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以解決債務?
三、請陳報聲請人任職於「加都電著塗裝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職務及工作內容?另佐以近半年每月收入數額,並提供佐證資料。 
四、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以及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五、聲請人有無請領社會扶助、補助、津貼等?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於前置調解程序表示:「每個月只能還2,000~3,000元」等語之計算依據為何?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無提高月還款數額之空間?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