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16號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郭勁良
相 對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4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務人及
債權人總人數(即台新銀行、華南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玉山銀行、甲○銀行、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連同聲請人本人,共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請陳報「聲請人是否曾發生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前置協商然毀諾之情形(包括本條例施行前由銀行公會辦理之協商)」倘有,則應具體釋明「毀諾之時間、原因及事由、有何困難導致無法履行協商方案」,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三、請陳報「聲請人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四、請具體釋明「聲請人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五、請陳報聲請人自111年8月起
迄今之財產變動狀況(包括:就
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
抵押權等)、無償(
贈與、
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
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
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
六、請陳報下列事項且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一)聲請人之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請依施行細則第21條第3項之規定表明,包括: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另請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若
非大眾交通工具,請提出車輛行照影本,並說明聲請人名下汽車、機車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
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又如財產附有
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
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聲請人自108年8月起迄今之是否有從事營業活動或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括:執業股東、董事、經理人、
清算人、發起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或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倘有,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自108年起迄今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三)聲請人自108年8月起迄今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等。
(四)聲請人自111年8月起迄今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
暨工作情形(請依施行細則第21條第4項之規定表明,包括:【歷次正職或兼職之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連絡電話、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或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
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另聲請人稱目前薪資未達法定基本工資,並請具體釋明無法取得符合法定基本工資工作之原因,且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五)聲請人自111年8月起迄今之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請依施行細則第21條之1之規定表明,包括:每月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若有租屋需求,並應提出
租賃契約)在內之所有「個人」必要支出數額;及若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須標明應分擔該義務之人數,並具體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致須受扶養之情形,且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由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並製成表冊),並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
(六)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包括配偶)自111年8月起迄今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七、請提出記載完整之
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請依施行細則第21 條第1、2項之規定記載,包括:所有債權人、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債務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有無擔保權或優先權等)及相關證明文件。【另請聲請人就其所積欠花旗銀行(現為甲○銀行)之連帶債務主債務人林淑美之關係、債務發生原因具體釋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是否「有」強執執行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倘有,並請說明目前執行情況(包括:何執行法院、案號、程序進行程度等)為何?
註:聲請人向本院陳報或陳述之資料或內容請務必「具體」,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且提出之證明文件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並請「詳細閱讀」
上開事項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
難認為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