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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清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冠良 
代理人(法   
扶律師)     陳祥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董怡彤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萬0,20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9人,連同聲請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20份,每份51元計算:(9+1)×51×20=10,20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製作親屬系統表,並逐
    一說明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父親,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父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父親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該扶養義務(指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母親義務之人)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父親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二)聲請人陳報配偶自109年底起因疫情及懷孕待產等因素,自110年10月20日起至111年10月19日止,無法分擔兩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是請提出聲請人配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重新計算補正聲請清算前兩年兩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支出額。     
四、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
(一)金融商品:
    ⒈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⒉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0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二)存款:
   聲請人請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清算前2年至本裁定送達日後之存款、集保存摺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不知有何銀行帳戶,請逕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申請)
(三)保險單:
    ⒈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⒉請依上開回函資料,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01








02








03








    ⒊倘依上開回函資料所示,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效原因為何?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保險公司回函)。
    ⒋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四)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即自110年10月20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五、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以及「目前」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不得預先扣除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如勞健保費用等)。(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一)收入指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證券或外幣交易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二)工作含正職、兼職或計時制工作,不限期間長短,亦包含臨時、非固定性之偶然收入,聲請人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三)依聲請人所提出之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聲請人薪資來源除「聿成裝訂股份有限公司」外,尚有「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然未見聲請人陳報列計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是請聲請人重新陳報聲請清算前兩年之薪資明細表、薪轉帳戶等(含基本薪資、工資、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及說明有無扣除勞保、健保費用)、年金、保險給付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在內之聲請人所有收入款項。
(四)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五)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兩名未成年子女所領取之政府補助金為何?除上開補助外,「聲請人」及「兩名未成年子女」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助等?
六、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迄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並提出執行名義、法院裁定或判決等公文書。若有遭扣薪,請敘明自何時起開始遭扣薪、每月遭強制執行扣薪數額為何,又目前每月是否仍持續遭扣薪與目前每月遭扣薪前、扣薪後領取之金額分別為何?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七、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