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2號
聲 請 人
主 文
債務人黃鈴容自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理 由
一、
按更生方案未依前二條規定可決時,除有第12條、第64條規定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法院不得為第64條第1 項之認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1條第1 項、第64條第2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4 月1 日以110 年度消債更字第453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嗣債務人雖提出清償期數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5,000 元,清償總額360,000 元之更生方案,經送
債權人表決後未獲可決,因以債務人為
要保人之三商美邦人壽、國泰人壽保單,試算至112 年9 月21日止之保單解約金合計634,443 元,依
上開法律規定,自應提出清償總額逾634,443 元之更生方案,始符清算價值保障原則,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函請債務人重新提出清償總額逾634,443 元之更生方案,
惟債務人
迄今仍未提出,亦未向本院為任何陳報或答復,法院自應不認可該更生方案,茲依法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本裁定已於113年2月5日上午10時整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