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清字第86號
抗 告 人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8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第8條「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另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再為抗告,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則
本件應徵裁判費1千元,
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