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08號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相 對 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相 對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
當事人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
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業經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2號裁定應予免責,且該免責裁定
並已於民國113年8月27日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三、
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
上開事實,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2號聲請免責卷宗核閱
無訛,
是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聲請人聲請復權
,合於前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