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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聲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何雅嵐


代理人  陳鴻儀律師(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相  對  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相  對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何雅嵐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2號裁定應予免責,且該免責裁定並已於民國113年8月27日確定在案,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2號聲請免責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聲請人聲請復權,合於前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