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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聲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林美如  
代  理  人  陳惠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林美如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鈞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以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8號裁定准予免責,且已於113年11月5日確定在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本院辦理民事電話查詢登記表等件為證,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文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