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協慶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日立永大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手浩二
相 對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涂志翔
相 對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王丕鎮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相 對 人 優直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曉萍
相 對 人 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瑛娟
相 對 人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
相 對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 對 人 及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莊月霞
上列
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
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
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2月4日受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9號裁定准予免責,且於113年4月1日確定在案,
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
上開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9號准予免責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112年度消債職聲免第119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應
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