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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聲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朱宏成 
代  理  人  蔡佑明(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林炳松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朱宏成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
    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
    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裁定自民國111年5月20日上午11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又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5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並確定;再由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7號裁定應予免責,業於113年1月9日確定。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裁定、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5號裁定確定證明書、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7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為憑。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其聲請復權,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