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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免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戴明昶  住○○市○○區○○街000巷0號16樓
代 理 人 謝幸伶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謝依珊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7樓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住同上
代 理 人 宗雨潔  住22099板橋莒光○○○00000○○○

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冠翰  住○○市○○區○○路00號8樓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住同上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
            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映均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
            樓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丁駿華
           住○○市○○區○○路000號7樓
           
相 對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號16樓及40
            樓至41樓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住同上
代 理 人 劉育麒  住○○市○○區○○○路000號4樓
           
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至3
            樓、8樓及68號1樓
法定代理人 張育財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勝豐
           住○○市○○區○○○路○段00號5樓
代 理 人 黃勝豐  住○○市○○區○○○路○段00號5樓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0段000號及11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代 理 人 葉佐炫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9、10、
            11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代 理 人 徐國忠  住○○市○○區○○路000號3樓   
 
上列聲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戴明昶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定有明文。又其立法理由載明:為鼓勵債務人努力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如能繼續清償債務,使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各債權人之債權應已獲相當程度之保障,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法院為裁定時,仍應斟酌債務人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而為准駁,並當然予債務人免責。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鈞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2號裁定不免責後,已陸續以匯款方式清償各債權人債權,現各債權人之受償額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已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規定聲請免責之要件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經本院以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2款規定之不免責事由,於民國110年9月2日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2號裁定不免責確定等情,有上開不免責裁定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27頁)。
  ㈡聲請人主張其於110年9月2日經本院裁定不免責裁定後,確有繼續清償債務,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百分之20以上等情,業據其提出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清償彙整表為證(見本院卷第43~63頁),且經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聲請人自110年9月2日裁定不免責起繼續清償債務之金額如附表所示,有該債權人之書狀可稽(見本院卷第93-143頁),足認聲請人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債務,已使全體債權人之受償金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規定之清償成數。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前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所規定之數額(詳如附表),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所定之免責要件。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附表:(金額均為新臺幣/元)
編號
債權人
債權人陳報清算程序債權金額
依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數額計得之最低受償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已受償金額
1
台北富邦銀行
256,583元
51,317元
51,516元
2
聯邦銀行
320,720元
64,144元
64,644元
3
遠東銀行
200,751元
40,150元
40,487元
4
元大銀行
115,596元
23,119元
23,342元
5
永豐銀行
149,868元
29,974元
30,315元
6
玉山銀行
200,228元
40,046元
40,449元
7
凱基銀行
179,112元
35,822元
35,925元
8
台新銀行
82,419元
16,484元
16,948元
9
安泰銀行
102,210元
20,442元
20,876元
10
中國信託銀行
1,003,669元
200,734元
201,424元

總計
2,611,156元

525,9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