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0號
抗 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蘇訓儀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聲請免責事件,對於民國113年7月16日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0號裁定提起
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
本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