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林燦蓮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送達代收人 李賢慧 送達地址:南港○○○0000○○○
相 對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王行正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送達代收人 蕭甜恬 住○○市○○區○○街0號00樓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送達代收人 葉佐炫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送達代收人 周忠泰 住○○市○○路00號0樓(永豐銀行零售管理處)
相 對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相 對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送達代收人 陳家昱 住○○市○○區○○路000號0樓
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送達代收人 戴安妤 住○○市○○區○○路○段000號00樓A室
相 對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送達代收人 許珈菱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
聲請人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2關於「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執行程序中已受償金額」欄
所載金額應更正為「12,131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此項規定於裁定亦
準用之。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於本條例之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