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2號
抗 告 人 方薪堯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聲請免責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2號裁定提起
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
本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另抗告人未附足額
繕本,亦應補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