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6號
抗 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蘇訓儀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張婷喻即張沁陵間
聲請免責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
本件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