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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7號
聲  請  人  亞泰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文淵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
    務人或破產人有營業所者,專屬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
    院管轄;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
    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而破產聲請屬非訟事件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應提出如下列所示資料到院:
(一)破產財團之內容(應詳載聲請人之現存財產,如:現金、股票或有價證券、其他動產、不動產等財產及其保管地點、保管人、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等),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二)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如下內容,如無下列財產,應併予陳報「無」:   
 1、如為現金或存款,記載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
    存摺影本。
 2、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
 3、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記載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
    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4、如為其他動產(機器、廠房設備、存貨、原料部分等),應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數量、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聲請人所有具價值之設備資產之清冊,應列明品項、購入日期、購入價值及現存殘值。如有設定動產抵押者,應說明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餘額及其證明。如有經查封或扣押,請說明聲請查封或扣押之債權人姓名或法人名稱及案號。
 5、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
    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6、如為投資,記載其投資金額、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並提出相關證據:
 1、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綽號或暱稱表示,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法定代理人)、地址及聯絡方式。倘為保證債務,主債務人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2、債權發生原因、債權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前清償情形、尚未清償金額及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   
 3、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等等)及普通債權人,並應載明各債權名稱(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性質(如房屋貸款、貨款、借款、工程款等)及提出證明文件。
 4、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例如契約書、貨物訂購單及票據等影本,勿以通訊對話軟體截圖等間接翻拍);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票據、有無連帶保證人等、擔保資產之種類)註明、證明文件影本;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5、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如債權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四)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並提出相關證據:
 1、債務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綽號或暱稱表示,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法定代理人)、地址及聯絡方式
 2、債務金額、發生原因、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前清償情形、尚未清償金額及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
 3、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案號及執行情形為何。
 4、如與債務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如聲請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5、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文件,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五)有無積欠稅捐、罰款、勞健保費用未繳納?如有,應說明積欠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