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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上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新創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卉湘
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律師
            郭亮鈞律師
被  上訴人  王偉津(即吳滿真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人  王彥元(即吳滿真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人  王子華(即吳滿真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王偉津、王彥元、王子華為被上訴人吳滿真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175條、第178條自明。      
二、查原審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審理中,被上訴人吳滿真業於112年10月25日死亡,王偉津、王彥元、王子華為其繼承人,有其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可按,自應由其等承受訴訟。惟王偉津、王彥元、王子華未聲明承受訴訟,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