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簡上字第179號
郭亮鈞律師
被 上訴人 王彥元(即吳滿真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人 王子華(即吳滿真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
依職權裁定如下:
本件應由王偉津、王彥元、王子華為被上訴人吳滿真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
繼承人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175條、第178條自明。
二、查原審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審理中,
惟被上訴人吳滿真業於112年10月25日死亡,王偉津、王彥元、王子華為其
繼承人,有其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司法院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
可按,自應由其等承受訴訟。惟王偉津、王彥元、王子華
迄未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