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簡上字第179號
郭亮鈞律師
被 上訴人 何書毓(即何惠杉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人 何書溱(即何惠杉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人 何書維(即何惠杉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
依職權裁定如下:
本件應由王璽嬿、何書溱、何書維、何書毓為被上訴人何惠杉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
繼承人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自明。
二、查被上訴人何惠杉於本件上訴後之民國113年6月10日死亡,王璽嬿、何書溱、何書維、何書毓為其
繼承人,有其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司法院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
可按,自應由其等承受訴訟。
惟王璽嬿、何書溱、何書維、何書毓
迄未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