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簡上字第179號
郭亮鈞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
依職權裁定如下:
本件應由藤田桂子為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於本件上訴後之民國113年6月11日變更為藤田桂子,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
可參,自應由其承受訴訟。
惟藤田桂子
迄未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