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簡上字第267號
黃尹蒂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安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0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657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
上訴聲明,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
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4款、第444條第1項各有明文。
前揭規定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
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雖提出民事上訴狀,然未依
上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訴狀表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提出
繕本,如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莊佩頴
法 官 謝依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