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簡上字第29號
聲 請 人
余晟宏
相 對 人
特別代理人 谷元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案件,
聲請人聲請選任
相對人即上訴人之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選任谷元(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9號給付貨款事件,為相對人即上訴人台灣燎原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因相對人即上訴人(下稱相對人)台灣燎原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谷方過世,為免訴訟久長,遂聲請
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
按對於無
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
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
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第40條第3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4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
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
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開規定;公司之
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第8條第2項、第32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或廢止登記,公司章程就清算人無特別規定,亦無向法院聲請清算,股東會亦無選任清算人,即應以全體董事為
公司清算人。
三、查相對人為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4年1月6日經新北市政府命令解散,而相對人章程未就清算人另為規定,股東會亦未另行選任清算人,有本院
依職權調閱相對人登記案卷及本院民事
記錄科查詢表
可稽,是依
上開規定,相對人應以全體董事為公司清算人,然相對人經命令解散時,僅有董事即法定代理人谷方一人,然谷方業已於113年6月25日過世,有谷方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附卷
可考,故相對人現確無法定代理人得行使代理權,則
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當屬有據。又谷元為谷方之
繼承人,且無
拋棄繼承,有本院民事記錄科查詢表在卷可考,而谷方生前具有上訴人共390萬7,500股份,有相對人變更登記表在卷可考,自應由其
繼承人繼承,是本院認由谷元為相對人特別代理人,應屬
適當,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張惠閔
法 官 陳囿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