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簡上字第339號
即 原 告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2項定有明文,並
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於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
二、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前經原審於民國113年5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將駁回上訴,前開裁定並於112年5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原審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見本院卷第25-29頁)。
惟上訴人
迄今仍
未繳納,有
簡答表、答詢表在卷
可考,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李昭融
法 官 劉容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