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簡上字第352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0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10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而其上訴時雖同時
聲請訴訟救助,
惟經本院以113年度救字第169號裁定
駁回聲請在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趙伯雄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