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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上字第 5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552號
上  訴  人  周懿慧

訴訟代理人  張作詮律師
被  上訴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裕芃
            柯義峯
            潘威翔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3日本院113年度板簡字第1558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20元。
二、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5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起訴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及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執行債權人對該債務人之債權為準,而此債權包括其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在內。又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經查
 ㈠上訴人於第一審起訴時聲明為:⒈確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76,865元,及自民國91年1月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69%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自90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10%計算之違約金債權不存在;鈞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2130號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見板簡卷第9頁)。依前揭說明,應合併計算自91年1月6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6月17日止(板簡卷第9頁)之利息及違約金,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1萬848元(計算式如附表一),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520元。
 ㈡第一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聲明為:⒈原判決廢棄;⒉確認被上訴人所執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執字第82263號債權憑證所示債權對上訴人不存在;⒊系爭執行程序對上訴人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簡上卷一第17頁)。而前揭債權憑證記載執行名義內容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76,865元,及自90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69%計算之利息,及依前述利息加計1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13元(簡上卷一第63頁),其中債權人於97年2月25日受償1,577元,其中616元為執行費(簡上卷一第64頁)。是上開債權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合計為79萬2,415元(計算式如附表二),加計督促費用113元、扣除已受償金額961元(計算式:1,577-616=961元)後,債權金額為79萬1,567元(計算式:79萬2,415+113-961=79萬1,567元),故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79萬1,5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葉靜芳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附表一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7萬6,865元
1
利息
7萬6,865元
91年1月6日
104年8月31日
(13+238/365)
19.69%
20萬6,620.01元
2
利息
7萬6,865元
104年9月1日
113年6月17日
(8+291/366)
15%
10萬1,405.1元
3
違約金
7萬6,865元
90年12月13日
113年6月17日
(22+189/366)
1.5%
2萬5957.69元
小計
33萬3,982.8元
合計
41萬848元

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7萬6,865元
1
利息
7萬6,865元
90年12月13日
113年6月17日
(22+188/366)
19.69%
34萬737.92元
2
違約金
7萬6,865元
90年12月13日
113年6月17日
(22+188/366)
21.659%
37萬4,811.72元
小計
71萬5,549.64元
合計
79萬2,4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