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簡聲抗字第1號
抗 告 人 張淑晶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相 對 人 張振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5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救字第41號民事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抗告,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簡易程序之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第495條之1第1項再準用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抗告人對民國112年8月25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救字第41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而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又抗告人雖曾聲請
訴訟救助,
惟業已經本院於113年2月7日以113年度救字第16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茲依
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許映鈞
法 官 謝依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