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簡聲抗字第33號
抗 告 人 楊麗萍
相 對 人 石博名
邱益諄
李旺昇
沈可祐
戴漳鈞
黃御爵
陳爾傑
余玉琴
周雅婷
黃美玲
邱幸嫻
魏金平
林俊漢
游佳宜
歐雨函
陳木全
何芮穎
李良策
林龍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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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廖采瀅
林媁婕
陳鳳珠
顏桂美
方秋菊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石博名等25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3年6月21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調字第10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抗告,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
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1月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3週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18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31頁)。
惟抗告人
迄今尚未繳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參,其抗告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劉以全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