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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代理人  廖苡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麗敏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66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66號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於民國113年6月4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核對民國113年6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規定,聲請交付上開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有明文。而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三、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66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理由如上,核與前開規定相符,則其聲請交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113年6月4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另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傅紫玲
                                    法  官  劉容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