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160號
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張麗敏間請求終止
借名登記事件(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66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一、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66號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於民國113年6月4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
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
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為核對民國113年6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
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規定,聲請交付
上開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
按「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
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有明文。而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
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
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
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
參照)。
三、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66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理由如上,
核與前開規定相符,則其聲請交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113年6月4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另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傅紫玲
法 官 劉容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