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168號
連家榆(即連松慶之繼承人)
連毅儒(即連松慶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央電影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
聲請人供
擔保新臺幣32萬元後,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8336號清償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
按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
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8336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