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上和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又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固有明文,
惟此所謂法院係指受理回復原狀之聲請、再審或
異議之訴等之法院,
而非實施強制執行之執行法院(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403號裁定
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因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109年度司執字第91935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執行法院已查封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並訂於民國113年2月20日進行拍賣,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聲請人已向鈞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及回復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8號),爰陳明願供擔保,准於上開第三人異議之訴及回復所有權登記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㈠本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91935號
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經
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及回復所有權登記等訴訟,
有聲請人所提出請求回復所有權之訴及民事陳報狀、本院電話紀錄等在卷可稽,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乙份附卷可憑,固
堪認定。
㈡然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8號回復所有權之訴(含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已就聲請人起訴部分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有該案裁定附卷可查,則
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已非受理聲請人所提回復所有權及第三人異議之訴之
受訴法院,而系爭強執程序是否合於停止執行之要件及供
擔保金額若干,自應由受理第三人異議之訴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予以審究。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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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層:22.66 地下一層:185.09 合計:207.7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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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層樓房、鋼骨造、作業廠房、員工宿舍、水池、辦公室 | 一層:1107.68 二層:657.63 三層:326.22 地下一層:428.93 突出物一層:162.47 合計:2682.9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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