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日帝汽車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11號給付利潤等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前開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11號給付利潤等事件之
被告,為釐清當日陳述內容,
爰依法聲請交付民國112年11月13日(
聲請狀原記載112年11月14日,後於113年12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陳明更正)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11號給付利潤等事件之被告,復已敘明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可認其聲請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所必要,且
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經
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甚明,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並定有行政罰鍰之規定,是聲請人取得
上開法庭錄音光碟,其使用自應注意不得違反上開規定,
附此敘明。
五、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