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3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日帝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凱健  

代  理  人  翁顯杰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11號給付利潤等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前開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11號給付利潤等事件之被告,為釐清當日陳述內容,依法聲請交付民國112年11月13日(聲請狀原記載112年11月14日,後於113年12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陳明更正)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11號給付利潤等事件之被告,復已敘明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可認其聲請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所必要,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甚明,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並定有行政罰鍰之規定,是聲請人取得上開法庭錄音光碟,其使用自應注意不得違反上開規定,附此敘明
五、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