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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36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施如廷  
相  對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當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保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貳仟陸佰玖拾元後,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82642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3年度訴字371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確定或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執行債務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113年度司執字第182642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713號審理中,認聲請人之聲請應可准許,前揭法條規定,酌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如主文所示之金額,而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