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再字第11號
上列再審
聲請人與再審
相對人國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12日本院108年度勞小上字第3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按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吳幸娥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