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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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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10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01號
原 告 黃培瑋(原「昇益嘉企業社」負責人)
訴訟
代理人
游儒倡
律師
被 告 大漢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翊弘
上列
當事人
間因給付
承攬
報酬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1,9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