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039號
原 告 金益誠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日煬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7萬7,39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4萬3,3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2,8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