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054號
原 告 善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穎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司促字第11165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又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98萬7,50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核,本件訴訟計算至原告起訴(支付命令聲請日)之前一日即113年4月18日之訟訴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03萬6,69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8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396元。
㈡、提出具完整
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
準備書狀 一件,並應將
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
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