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059號
原 告 齊魯食品有限公司
蔡垂良律師
李怡德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圓夏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40,137元(壹仟陸佰柒拾肆萬零壹佰參拾柒元)(原告
訴之聲明誤繕為16,740,138萬元,然依
起訴狀之訴訟標的金額
所載、事實及理由欄記載請求金額為16,740,138元,是聲明中之「萬」字顯為誤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00元(壹拾伍萬玖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