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07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有辦法創新設計有限公司
兼
一、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發給
支付命令,
嗣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69,843元,及其中149,913元、619,930元分別自民國112年11月29日、112年10月29日起之利息,
暨分別自112年12月30日、112年11月30日起計算之
違約金,
上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3月4日之數額為37,041元(計算式:2,800元+15,262元+2,704元+16,275元=37,04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核算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06,884元(計算式:769,843元+37,041元=806,884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8,81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捌仟參佰壹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