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078號
原告 余美瑩
一、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滙聚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加盟金事件,
聲請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55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